b体育下载app:青达环保(68850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17 15:42: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5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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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05,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1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环保设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10,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9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39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18%。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含通讯方式)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含通讯方式)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

  3、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120MW渔光互补项目的进展暨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6,405,082股,其中同意56,405,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993,856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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